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丽泽平安金融中心A座2301 电话:010-85670030 传真:+86 010-85670030 邮编:100022 百川能源投资者关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大股东股份冻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41号,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就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东海持有的1,6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司法冻结,另有8,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被司法标记,对应目标数量2,028.57万股,所涉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为1.75亿元。请你公司立即对王东海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标记事项进行核实,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状态以及股份被司法冻结及标记的原因。
回复:
本次王东海先生股份冻结是因其本人为他人担保所致,上述全部被冻结及司法标记股份已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银行”)与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为1.75亿元。因王东海先生本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廊坊银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1年7月8日连带冻结担保人王东海先生持有的36,285,700股公司股份,其中16,000,000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另有处于质押状态的85,000,000股公司股份被司法标记,被司法标记的股份中目标冻结数量为20,285,700股。
经与申请人廊坊银行沟通,因借款人晟世公司已提供评估价值为4.84亿元的200亩商服住宅用地作为抵押担保,廊坊银行同意解除王东海先生的全部股份冻结,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为上述冻结及司法标记股份办理了解除冻结手续。
本次股份解冻后,王东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司法标记的情形。
1.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
名称
是否为控股股东
冻结股份数量(股)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冻结
起始日
到期日
申请人
冻结原因
王东海
否
16,000,000
9.02%
1.17%
2021/7/8
2024/7/7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冻结
2.本次股份被司法标记基本情况
司法标记数量(股)
标记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司法标记起始日
司法标记到期日
司法标记
85,000,000
47.90%
6.24%
上述被司法标记的股份中法院实际需要冻结的数量为20,285,700股。
3.本次股份被解除冻结情况
1、解除冻结股份(股)
冻结时间
2021年7月8日
解冻时间
2021年7月26日
2、解除司法标记股份(股)
3、持股数量(股)
177,450,696
持股比例
13.02%
剩余被冻结/司法标记股份数量
0
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0%
剩余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4.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及司法标记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王东海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司法标记的情形。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累计被冻结数量
累计被司法标记数量
0.00%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2,608,484
37.61%
王东江
22,414,526
1.64%
王东水
19,938,281
1.46%
王文泉
346,157
0.03%
合计
732,758,144
53.76%
二、请你公司核实前述股份被司法冻结及标记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日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的影响,以及公司是否负有潜在承债义务等。
经公司核实,本次王东海先生股份冻结是因其本人为他人担保所致,公司无潜在承债义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产生任何影响。
三、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实际控制人王东海妥善解决司法冻结及标记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王东海先生的全部股份冻结已于2021年7月26日解除冻结,公司将继续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公告。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日